为加强县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政协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履行本机关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岗位职责,确保反腐败工作的落实,制订本制度。
一、 责任内容
本机关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履行职责。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范围内不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
4、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具有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责任。
5、组织开展本单位廉洁自律工作,及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召开一次分析会议,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7、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策等由本机关班子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作出决定并报县政协党组和主席成员会议。
二、检查考核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每年对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采取自查自评、干部述职、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检查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本单位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不利,管理不善,致使责任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在本单位内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指使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戒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